第08版:长征副刊 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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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唯法度以造锐士


■周江川 董 澄

两千多年前,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一统华夏,这一壮举与秦国强大的军力密不可分。史书除了将秦军称为“虎狼”,更为其冠以“锐士”之称。秦军之所以能在战国时各国军队中迅速崛起,源自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虽然时至今日,秦法已大部遗失,但在记载商鞅变法思想的《商君书》中,我们仍能看到严格的法度对一支军队脱胎换骨般的塑造。

“其战也,五人束簿为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陷队之士,面十八人”……在《商君书》记载秦军军事制度的《境内》篇中,清晰地记录着秦军编制和军阵的基本构成,而正是由于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军制,秦军才能如臂使指,在与六国连绵不断的大战中连连取胜。

在把军队制度写入法令的同时,秦还注重以严法治军。“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商君书》清晰写明了从普通士兵到高级军官在战场上应担负的职责及相对应的赏罚。身处各个等级的秦军官兵都能通过法令明确个人职责、晋升途径,以及渎职、失职所要面对的惩罚。

“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先己者当为最启,后己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我们可以看到,秦军士兵的爵位要依据每一次作战的表现来重新评判,获得爵位绝非进了“保险箱”。相比后世清朝八旗兵的世袭制度,秦军“无功即罪”的政策可以有效保持军队的活力,让士兵们对沙场建功充满渴望。

严格的法令让秦军时刻保持着紧张高效的运转,而面对频繁战事带来的伤亡以及远征他乡带来的思愁,秦法鲜明公正的赏罚就成了秦军将士的“定心丸”。

《商君书》中有这样的记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我们可以看到,秦军士兵在战场上斩杀敌军不仅可以获得爵位、房屋和良田,更可以让子孙担任军队或朝廷的官员。

“其陷队也,尽其几者。几者不足,乃以欲级益之。”这句话告诉我们,秦军遴选突击队员以自愿为原则,如果人数不足,就从希望晋升的官兵中选拔。这样的规定不仅激发了秦军将士慷慨赴死的斗志,更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秦军骨干队伍的战斗力。

除了对士兵战场英勇作战大加奖励,《商君书》中还有这样的句子:“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皆赐爵一级。”这是秦国专门为军官制定的一条法令。这条法令旨在令军官积极发挥作用,指挥自己所带领的队伍斩首立功。只有所属队伍达到法令标准,军官才可以晋升。这就有效激发了各级军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避免了因贪图个人功劳而影响军队整体作战效能的发挥。

“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在战后三日内不能落实士兵的奖赏,负责这一事务的地方行政官员就将被撤职,并由丞尉监督执行。纵观战国七雄,拥有军功奖励制度的国家不在少数,但唯有秦国收效最为明显,其原因就在于秦国有着完备的法令执行体系和分权监督机制。

严法度、明刑赏,两千余年前的秦军才能“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当然,《商君书》中肉刑、连坐等摧残人性的内容早已过时,甚至成为秦国迅速崩溃的诱因,但其“法为治之本”的观念却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当前,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我们必须持续推进依法从严治军,积极构建适应时代要求、具有我军特色的法制体系,让公正严明的法律成为官兵战斗力的“倍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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