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晋国的大法官李离发现错判了别人死罪后,把自己囚禁起来,给自己也判了死刑。
晋文公舍不得让李离去见阎王,便帮他开脱:“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见李离不领情,还是执意要按律给自己定死罪,晋文公火了:“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回答:“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今过听杀人,罪当死”,说完“伏剑而死”。
那时主动正法自己的,除了李离,还有石奢。
石奢是楚国的相国。一次外出巡行时,石奢遇见有人行凶杀人,他见义勇为去追拿凶手,可追到凶手时他傻眼了——凶手竟是自己的父亲。放走父亲后,石奢把自己关了起来,并派人禀告楚昭王:“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当死。”楚昭王不忍爱卿去死,给他找了个“追而不及,不当伏罪”的理由,让他“子其治事”,继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石奢听后说,大王您赦免我的罪过,是大王您的恩惠,但依法而死,则是臣的职责。“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和石奢都是大权在握之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很好,还有国君替他们开脱,按说“意思意思”,象征性惩罚一下自己应该不是难事。可他们毅然按律给自己定罪,以捍卫法律尊严,这种做法实在难得。难怪太史公称赞他俩:“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将欲治人,必先治己”“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正己而化人者顺”……遵法守纪,历来强调领导干部要“必从己先”。这是因为,领导干部既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又是法律法规的实践者。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领导干部遵守法规制度要标准更高、要求更严。领导干部能不能带头遵守法规制度,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形象和威信,而且关系到落实法规的成效。只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给部属做表率,给下级做样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才能发挥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形成遵守和维护法规制度的良好风气。
“治军者必先受治于法。”对军队而言,将领带头遵法守纪尤为重要。尉缭子有言:“夫勤劳之师,将必先己”;诸葛亮也说:“先之以身,后之以人,则士无不勇矣。”将领带头遵法守纪的典故,在史籍中有很多:孙武吴宫斩美姬,岳飞杖责岳云,曹操割发代首,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等等。当一名将领过好了“法关”,擦亮了“法眼”,守住了“法则”,也就多了一个战场制胜的“法宝”。
可惜的是,给部队“约法”而自己却不守法的悲剧,在历史上也不少。
当年大顺军攻到北京城下后,李自成也给部队颁布了严明纪律的法令。然而当杀进金銮殿后,李自成、刘宗敏、牛金星等立即被金银财宝、声色犬马、花天酒地、富丽堂皇搅昏了头,哪里还能自制,早把法令抛到了一边。下面的士兵见将领都不遵守法令,便上行下效,各人想着个人的“权经”和“所好”。结果,红红火火的“大顺”王朝,只“顺”了18天,便在清军的进攻面前,“仓皇而去,仓皇而败,仓皇而返”,很快灭亡了。
“约法”贵在“守法”。领导在违法上敢“点灯”,部属就可能会“放火”。领导踏“禁区”闯“红灯”,这样那样的“例外”口子一开,下面就会纷起效仿,法律法规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兵有纪律,则主帅威立而令行,士卒心一而力齐。”我军是人民子弟兵,无论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始终要求各级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这是我军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战斗力不断提高的重要原因。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头雁”头在领路先飞,只有保持法规军纪在官兵中的统一与平等,才能有效对部队实施管理,做到“携手若如一人”“攻则争先,战则奋勇,威如雷霆,势如风发”,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32102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