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日前,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主要考虑和总的原则。
答:现行政协章程是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4年、2000年、2004年作过三次修订,总体上适应人民政协工作的需要,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章程。同时,历史经验也充分证明,政协章程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体现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推动政协工作。
经中共中央批准,这次政协章程修改的原则: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反映自2004年修改政协章程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事业创新发展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四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注重同宪法修改部分内容相衔接,在一些重大提法上保持一致;五是保持政协章程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意见不成熟的不改。
问:请谈谈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过程和意义。
答:中共中央决定对政协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是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部署。全国政协把修改政协章程作为重点工作,2017年1月开始筹备。10月初,中共中央批准全国政协党组关于修改政协章程部分内容的请示,明确修改政协章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程序等。全国政协成立由十二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同志牵头的政协章程修改小组。10月10日,政协章程修改小组召开会议,明确政协章程修改的基本要求、着力重点。11月1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决定。当天,全国政协印发向各省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全体政协委员征求意见的通知。11月下旬,俞正声同志在京主持召开6场专题座谈会,各位副主席分别参加,听取各方面意见。政协章程修改小组对各方面意见逐一研究,形成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并于11月30日提交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随后,全国政协再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常委征求对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的意见。各方面共反馈书面材料163份,提出意见1895条,梳理合并后为324条,吸收采纳275条,共修改136处。12月15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主席会议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修改后上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经认真修改并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进行对照后,2018年1月24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于3月8日上午听取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张庆黎同志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于8日下午和9日上午分组进行审议。委员们一致赞同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大会秘书处逐条认真研究,对意见比较集中的9处作了修改,并向委员们详细反馈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15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总的看,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坚持严格按程序办事,既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又按规定提交政协各种会议审议,确保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组织的决定。这次政协章程的修改,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如何理解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答:这次修改政协章程最重大的成果,就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被实践充分证明,在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中形成高度共识。中共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人民政协是政治组织,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其中最突出的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为旗帜,在事关道路、制度、旗帜、方向等根本问题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步调。政协章程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同意愿,对于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做好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问:请谈谈政协章程修正案是如何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政治论断和重要部署的。
答: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又一个重要成果,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中共十九大提出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政协章程修正案在总纲第五自然段开头增写一段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表述完善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将我国各族人民根本任务的表述修改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充实完善人民政协的重要任务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内容。
政协章程修正案还在工作总则中充实和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
作上述这些修改完善,有利于人民政协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贡献。
问:政协章程修正案对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有哪些丰富和发展。
答: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政协章程修正案在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表述后,增写“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同时,在适当位置增写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等内容。充实这些内容,有利于人民政协准确把握性质定位、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更好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点优势,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政协章程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增写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内容作为一段,在工作总则中增写年度协商计划、协商议政格局、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等内容。充实这些内容,有利于人民政协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政协章程修正案在统一战线方面充实了哪些内容。
答: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政协章程修正案增写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等内容。充实这些内容,有利于人民政协更好发挥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汇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问: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在结构上作了哪些调整完善。
答:修改后的政协章程总体保持稳定,增加委员、会徽两章,删去附则一章,由原来的“总纲+五章”变为“总纲+六章”,由五十一条变为六十三条。增删的三章分别为:
一是新增第三章委员。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要按照中共十九大部署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设立委员专章是各个方面共识度比较高的意见。因此,政协章程修正案在第二章组织总则后增加委员一章,共十条,把已有相关内容和新的工作实践成果汇集起来,对委员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产生、管理、退出等作出明确规范。作出这样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建设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二是新增第六章会徽。共三条,对会徽的元素、含义作了表述,对会徽使用提出原则要求。这有利于维护会徽尊严,增强会徽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是删除原第五章附则。主要考虑是,政协章程修正案的生效时间不必在政协章程中单列一章作出规定,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中已经规定了这一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