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规定外资药企开展临床试验,或内资药企采用涉外背景的单位服务,都必须先提出申请,获得行政审批后方可展开。
解放军第八一医院副院长秦叔逵委员说,这样的规定虽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有重要意义,可是也使新药临床试验启动有所推迟,推进过程中的调整也常因此暂缓或中断,既耽误时间精力,也浪费社会和行政资源。
秦叔逵委员认为,主要原因是审批程序复杂,步骤和时限不定,标准不统一。为此,他建议: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平行审查;简化程序和要求;制定公布审批标准,规范审查意见;监管与服务并举,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类遗传资源监管体系。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