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立法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主要取决于需求、共识、现实、经验等4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实践是否存在立法需求,并且这种需求属于全国共性立法需求;二是决策层是否对此项立法达成共识;三是在既定法律体系中,该法是否不可替代,并且与相关上位法、下位法是否能够有效衔接;四是有无成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作出全面部署。其中令人十分惊喜的是“开门清理”,这足以表明军民融合法规建设工作已进入立改废释阶段,《军民融合法》的制定条件和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从需求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军民融合提出更高要求。由清理文件范围可看出,不仅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国防科技工业等传统融合领域,而且涵盖网络空间、新能源、人工智能等体现发展趋势的新型融合领域。“开门清理”符合现实需求和未来指向,伴随着经济蓬勃发展、社会巨大变革,军民深度融合正朝着创新融合拓展,完善的军民融合法治建设不可或缺,这是引领军民融合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
从共识来看,“开门清理”打响了军民融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革故鼎新的“头一炮”,是法治建设的一次具体实践,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法规间不符要求、不合需要、不得协调的问题,既为《军民融合法》的制定优化环境,同时又提供了牢固的实践基础。
从现实来看,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注重体系化、框架化。形成完善的军民融合法律体系,必须由基本法顶层设计、划定框架。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军民融合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着立法碎片化、立法层级低等不足,导致军民融合发展管理体制不清、职责交叉以及各项政策措施缺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人际交往中,咱老百姓有个习惯,先打扫屋子再请“客人”,如果以此作比,说这个“客人”是《军民融合法》,那么“打扫屋子”就是“开门清理”那些交叉重复、不合时宜的法律规条。
从经验来看,军民融合发展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发达国家80%~90%的国防装备采购来自民企,民企为国防和军队提供着惊人的价值和创新理念。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譬如《通知》规定清理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法规文件中,就有一部分要求过严,导致“民参军”门槛过高,阻碍军地资源共享,影响了军民深度融合。
宋诗有云:“要看银山拍天浪,开窗放入大江来。”对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的“开门清理”,是实现富国强军的客观需要,更是锻造世界一流军队的胸怀和自信。可以预期,“开门清理”,“清”掉的是一切惰性和不合时宜,“理”出的必然是投身军民融合伟大实践的蓬勃朝气、务实理性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