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休假、出差学习,填写“安全保证书”是有的单位官兵离队前的最后一道手续。部署工作、安排任务,签订“责任书”也是一些单位抓工作的一个环节。曾几何时,五花八门的“责任状”成了日常管理、落实工作的规定动作、固定套路,使得“责任状”满天飞。
如此钟情于“责任状”,图的是什么呢?在有的同志看来,只要签下“责任状”,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就不在自己,谁签下“责任状”,责任就由谁承担。某单位开展“安全百日”活动期间,不慎发生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上级就拿着下级的“责任状”“问责”,似乎除了当事人,谁都没责任。这不禁让人疑惑:层层签“责任状”到底是为了明确责任,还是推卸责任?
工作中有没有必要签“责任状”?在相应的领域和人员中,针对某些问题签“责任状”有一定的必要性,比如,为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各级领导干部都签订“廉政承诺书”。这个“廉政承诺书”一定程度就是“责任状”。那么,一旦干部都签下了“责任状”,相关领导和部门是不是都万事大吉了呢?事情没那么简单,相关的党组织、领导和部门,至少教育的责任、监管的责任、督查的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责任等,还须承担起来。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指出,党组织负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可见,许多责任不是一纸“责任状”就能推卸干净的,一旦出了问题,相应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该担什么责就得担什么责。
至于抓战备训练、思想教育、突击性任务落实、安全防事故等,并无明文规定要层层签“责任状”。有些就根本不能签“责任状”,因为签所谓的“责任状”,既难以明确区分责任,也影响上下同心同德、协调一致去完成任务。过去打仗,既靠指挥员周密谋划,也靠关键时刻跃出战壕时的一声“跟我上”。倘若签什么“责任状”,我负责指挥,你负责冲锋,我们这支队伍还能势如破竹、无往不胜吗?抓工作落实、任务完成,作为上级并不是一布置完毕就没了责任,而是有很多责任在肩,如领路把向之责、思想动员之责、正确用人之责、科学指导之责、技术保障之责、各方协调之责、检查督促之责等。如果我们想不到自己应当担负的责任,那么不仅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也影响基层任务落实和有效履行职责。
一纸“责任状”,貌似划清了责任、明确了责任。但如果处理不好,滥签“责任状”、乱用“责任状”,不仅起不到“免责单”的作用,反而遮蔽了责任、混淆了责任、淡漠了责任。比如安全防事故,一纸“责任状”签毕,有的人就觉得万事大吉了。可是一旦发生问题,作为领导真的能将责任一推六二五吗?任何懈怠的心理、麻痹的心理,无所作为、不负责任的心理,都是招致灾祸的根源。我们不能自己给自己的工作埋地雷、挖陷阱。
当然,不提倡滥用“责任状”,不等于说负责工作落实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就可以不担任何责任。使他们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感受压力,是完全必要的。俗话说:“人无压力轻飘飘”。一个人没有责任的压力,也就没有工作的动力。但是,责任与权力一样,是有不同界限的,不同的人、不同的岗位、不同的权力,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责任,我们既不能上推责任,也不能下卸责任,更不能靠一纸“责任状”来逃避责任。事业要靠大家干,责任要由大家担。只有各级和各人都明确自己的责任,担负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事业才能顺利向前推进。
(作者单位:32158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