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机关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机关党的组织,在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社会主义学院机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专职教师队伍,选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党外代表人士等担任兼职教师。
社会主义学院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扎实,熟练掌握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能够胜任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工作;
(三)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五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要求,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行政、后勤管理队伍。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会主义学院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绩效评估、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本地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保证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将学院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和后勤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建立统一战线网络教育培训平台,提高办学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与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合办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确保社会主义学院职能发挥。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主义学院、学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中央统战部印发的《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