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班次分为主体班次和委托班次。主体班次为纳入本级党委统一战线教育培训规划的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国情研修班;委托班次为党委和政府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班次。
第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进修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执委;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的党外局级干部、省市两级组织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常委、委员,工商联省级组织常委、执委;
(三)市地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进修班学员。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培训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民主党派中央及省级组织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担任县处级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
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对象。
第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基层宗教界人士培训班。
第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举办专题研讨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根据中央统战部安排举办专题研讨班,主要培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担任省部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举办国情研修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统战干部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社会主义学院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新时代统一战线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开设新的班次。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类班次的学制。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当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等。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优化以政治共识教育为核心、以文化认同教育为基础、以能力素质培养为重点的教学布局。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培训需求调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制定分类教学大纲,开发体现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发展新成果的课程和教材。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方式方法研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和网络培训。
第三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充分利用党委统战部门、统一战线各领域以及社会资源开展教学。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学科建设,打造统一战线、多党合作、中华文化等特色学科。
第三十三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相关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与国内有关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