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12月13日消息(郑国军 朱占立 王连琦 何鑫)11月23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批准通过,该《条例》从2018年12月13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如何做好公祭活动保障、如何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联合江苏代表团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立法严惩“精日”分子,受到了全国各界人士广泛的支持。在立法前评估开展的问卷调查中,近八成的南京市民认为需要立法。
今年8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一审,10月《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全票通过,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2月13日正式生效。
为了保证立法的高质量,在此次立法过程中,283名市人大代表、1347名区人大代表、16000余名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社区基层群众表达了自己意见,收集立法建议400余条。同时,首次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首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立法前评估;首次请南京市律师协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草案文本建议稿的起草。
从今天起,《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首度对典型的“精日”行为做了明确法律责任,细化了国家《英烈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有关言论或者信息;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进行公开传播;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等行为都被严厉禁止。
《条例》规定在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行人、机关、在校师生等都需就地默哀一分钟。同时,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得到明确。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区域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此外,全市的丛葬地也都被统一纳入到条例的保护当中。
《条例》还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日常生活和教育中,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并把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实现民族记忆的世代传承。
(央广军事·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