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能定位 健全体制机制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此次改革坚持稳中求进,精准制定改革举措。
——完善领导体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更加紧密。
对派驻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最直观的是名称变更。例如,“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改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
名称变化的背后是职能定位更加清晰。
根据改革意见,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司局级干部;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等。
再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为例,即更加明确派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本身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组成部分,监督对象是财政部党组及其成员和各司局级干部;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其领导更加紧密,不仅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相关监督检查室对其加强日常联系监督指导,更明确了由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直接分管。
——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派驻机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据介绍,本次改革针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薄弱、派驻工作领导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明确设计。
具体举措包括:健全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驻点监督、专项督察、建立廉政档案、重要事项通报报备、廉洁风险反馈、制发建议书等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赋予监察权限,实现监察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大大拓展。从“派驻纪检组”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对象从党员干部扩展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的是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监察法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根据改革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既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这是依法推进改革的体现。
此外,此次改革还对制度建设、服务保障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作出要求。比如,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服务保障等。
“这些改革举措将进一步促进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提高派驻监督质量,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强化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