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大数据战略应重视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作者:申卫星责任编辑:杨帆
2018-07-23 18:54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实施大数据战略应重视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编者按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依法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如何建设数字经济法治体系以保护数据产权,如何以法治方式规范数据收集使用以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如何借助大数据资源提升司法治理能力,成为我们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进程中面临的重要议题。本期刊发的3篇文章,从立法、司法等视角,阐述了对上述问题的见解。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应用,数据的种类、数量、速度和价值都出现了显著变化,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已经开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尽快完成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通过确立其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明确数据产权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明确产权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成为“新石油”,是具有巨大价值的无形财产,明确数据产权制度是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数字经济法治体系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事实上,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就已经注意到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的必要性。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学理上,该条款属于引致条款或转介条款。然而,一般的引致条款,都是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予以对应的。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明确提出: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限于民法总则的篇章结构,如何界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具体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应由专门法律加以规定。也即,民法总则仅仅提出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问题,但是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数据产权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内容及其行使规则,其本质并不是人和数据的关系,实际上是要解决网络用户和各类网络运营者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对于数据权利的行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指出:对数据的保护,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构成数据保护的情形、主体和客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享有权利的期限、法律责任等。

不同于传统的财产关系,互联网上的数据都是存储在网络运营者的服务器之中,网络用户对于这些数据的各项权利都要基于网络运营者的支持和配合方可有效行使。也正因为这种特殊的财产控制关系,导致数据的确权变得很困难,传统所有权中的支配关系在网络环境下变得较为脆弱。在面临这种客观障碍时,有观点提出数字环境下没有用户的私有财产,或者是将互联网视为一个财产共享的公共场域。这些观点都不利于数据的保护和交易。恰当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立法选择的方式,在必要的领域和层次给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一个较为清晰的划分规则,对网络用户和各类网络运营者之间的数据财产关系做出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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