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基于主体功能定位的国土开发利用差别化准入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完成全省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既划定区域红线,又根据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特点设定数量红线,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有效保护,在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将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功能恢复任务落实到具体区域和具体地块,到2017年基本形成涵盖全省各类生态保护系统、管理有机衔接的生态管控格局,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严格实施永久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建立完善自然岸线保有率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海岸线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将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上游保护地带作为试点区域,2016年出台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实施方案,整合、重组区内各类保护区功能,改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多头管理体制,坚持整合优化、统一规范,按程序设立由福建省政府垂直管理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对区内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保护和管理。根据保护对象敏感度、濒危度、分布特征,结合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对试点区进行分区,划定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生态修复区和传统利用区,确保核心保护区不变动、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到2017年形成突出生态保护、统一规范管理、明晰资源权属、创新经营方式的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模式。
(二)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2016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龙头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探索建立限期第三方治理机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自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实施河流管养制度,实行河流管养分离,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养护队伍。
建立用能权交易制度。继续推进水泥、火电行业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力争2017年出台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案,将节能量交易调整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下的用能权交易,率先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推进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建设,建立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平台,规范用能权出让方式,推动开展跨区域用能权交易。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福建省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出台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扩大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和分配、碳排放权交易运行等主要制度体系,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现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支持福建省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研究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操作办法,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总结造纸、水泥等8个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储备制度,建立排污权储备体系,力争2018年在全省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推进流域内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开发排污权金融属性,增强排污权流动性和融资能力,大力发展排污权二级市场,推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等融资模式。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创新,2017年研究出台福建省建立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探索建立财政贴息、助保金等绿色信贷扶持机制,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绿色金融集团,建立绿色金融专业化经营体系。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统一建设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全国重要的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力发展绿色租赁、绿色信托,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年底前出台福建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探索建立政府节能环保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共享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强环境风险识别。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建立企业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评级体系,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
(三)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流域上下游之间、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2017年修订完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加大补偿力度,资金筹措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等挂钩,资金分配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发展为导向,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支持福建省与广东省开展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建立上下游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力支持机制。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综合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切实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力支持力度。2018年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使绿水青山的保护者有更多获得感。支持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汀江源头和以武夷山-玳瑁山山脉为核心的区域内有关县(市)调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落实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森林管护费稳步增长机制。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支持福建省试点将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研究探索建立多元化赎买资金筹集机制,2016年起在武夷山市、永安市、沙县、武平县、东山县、永泰县、柘荣县等7个县(市)开展赎买试点,此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赎买基础上,探索收储、置换、改造提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措施。对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在改革后要着力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实行集中统一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