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善“考试作弊”条文:枪手与雇主均或入刑

来源:新华社作者:白阳、乌梦达、罗沙责任编辑:吴昊
2015-06-26 21:11

专家呼吁对考试作弊全链条打击

在近年来曝光的考试舞弊案中,几乎都出现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问题。但从处理结果看,这些“内鬼”大多是党纪政纪处理,入刑者较少,且量刑偏低。

专家表示,由于刑法中没有专门的适用法条,以往对待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入刑。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案情与罪名的契合度不尽相同,司法部门的定性也不尽一致,在法条的适用上时常“捉襟见肘”。

以曾引发舆论轰动的甘肃天水高考替考案为例,2009年底,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麦积公安分局东岔派出所所长侯兆鹏因违法为山东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被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另据介绍,目前对作弊问题的查处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但面对系统的“内鬼”时,个别地方的主管部门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以简单的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刑罚。

根据草案二审稿,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的,将被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郑军男表示,草案对“提供帮助者”的强调,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无论其身份为何都将构成犯罪,处理此类犯罪或将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作弊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组织化、集团化、链条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参与者动辄十几人、几十人,并且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李连宁表示,那些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人也不能漏掉。他建议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明确将参与考试作弊人员“全链条、全环节”地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郑军男认为,预防打击考试作弊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与其他措施协调配合方能收到更好效果。“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以‘是否必要’为适用前提,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滥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提出,应当不断增强各类国家考试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在“考试作弊入刑”之外,建议制定相应的考试法,不断提升国家考试的法治水平。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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