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善“考试作弊”条文:枪手与雇主均或入刑

来源:新华社作者:白阳、乌梦达、罗沙责任编辑:吴昊
2015-06-26 21:11

重点打击幕后“推手”

草案二审稿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对,草案二审稿将“组织考生作弊”修改为“组织作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指出,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和处罚范围都将扩大。

据介绍,根据以往案例,组织作弊的行为中不仅有组织考生作弊,还有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公布,今年已查实1512名从河北等地“移民”到内蒙古的高考考生,其中相当一部分由考生家长亲自运作。

“如果单纯对‘组织考生作弊’进行处罚,那么此条文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但调整为‘组织作弊’后,能将更多与组织作弊有关的群体囊括其中。”郑军男说。

此外,对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草案二审稿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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