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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四中全会决定:凝聚全党智慧 体现人民意愿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苏鹏责任编辑:王李宇薇2014-10-31 02:20

凝聚全党智慧 体现人民意愿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详解四中全会决定若干问题

■苏 鹏

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答记者问。

在发布会上,姜伟首先表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形成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愿,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姜伟表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基本精神对于各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治建设固然有其客观规律,但是也要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世界上并没有普世的法治模式,也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

中国经过65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这些成就集中体现在我们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走这条道路,我们坚定不移、充满信心。目前,世界已经认可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我们相信,世界也会认可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

在司法实践中,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有的党政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十分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姜伟表示,《决定》对此做了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措施:第一是全程留痕,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姜伟进一步表示,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有以下几项: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三是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或者打探案情等违法违纪活动。此外,《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些举措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现在,司法领域里有一些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姜伟称,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多措并举。此次《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础原则的重要举措。

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的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就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规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的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另外,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也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参与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这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也具有积极作用。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解放军报》2014年10月31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