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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复旦“求情信”呼吁“超越悲剧”

来源:新京报作者:高明勇 孟亚旭责任编辑:卢建霞2014-05-15 08:31

“量刑判断”需要回归法律

5、新京报: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求情信”是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发起的。发起人之一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也表示“对嫌疑人林森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觉得有些不妥”,“当庭宣判”的问题怎么看?

刘仁文:我国目前强调当庭宣判,目的是防止事后暗箱操作,出现司法腐败等现象,但我觉得对这个问题应当辩证地看。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叫作《美国司法细节观察——与一位美国法官的通信》,专门提到这个问题。在美国有一个缓刑部门,相当于量刑建议部门,是法院的得力助手,从他们那里,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的罪行及其生活状况,如他的家庭、教育、工作,以及他的医学或精神上的问题,还包括他的犯罪史。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二审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执行死刑。我觉得这种制度设计不恰当,杀人还是不急为好。像这样的案子,在开完庭后,确实要了解当事人的人格、背景如何,这样才比较科学,防止简单的“杀人偿命”。

6、新京报:学生们提出这个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有诉求,该如何表达?

刘仁文:我认为这个诉求合理合法。因为他们没有去干预司法,只是把信寄给了二审法院,请他们考虑,便于法庭进一步了解情况,了解当事人的背景。

法官该不该收这些信、该不该纳入量刑考虑的范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吸纳民意,我们应该有类似“法庭之友”的制度。例如像这样的请求信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门槛,由法院内部什么机构进行接收和转发,承办法官应否入卷等等,都应当规范化。

7、新京报:他们的诉求是否会有效?

刘仁文:至于他们的诉求是否有效,我觉得“求情信”只能供法官参考。实际上法官应该不受舆论干扰,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求助媒体,法官会有一定的压力,我非常担心一些领导看了以后给法院一些批示。

法官如果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看看这些求情信,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反而有利于他全面思考问题。就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地位不是很高,如果受到外界的压力,不管最后的结果正义不正义,都不是法治健康运作的结果。

8、新京报:根据报道来看,是律师建议复旦学生写求情信,让林的家人、同学和被害人黄洋的父亲沟通,尽最大努力求得他的谅解。律师此举是否涉嫌干预司法?

刘仁文:我基本的意思是,如果律师只是给出建议,没有问题,因为写求情信的同学和老师还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写信的,没有被谁要挟、诱惑或欺骗。当然,如果律师直接或间接采取了要挟、诱惑或欺骗的手段,那肯定是违反职业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