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记者顾瑞珍) 环保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体现出以“硬”碰“硬”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决心。
遭遇重污染天气,有哪些具体措施,我们该怎样应对?记者就此专访了环保部相关负责人。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记者:为何要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意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何不同?如何理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负责人: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是基于当前我国异常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提出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要是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则强调提前预警、及时响应,避免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恶化,而且侧重于对公众健康的防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不意味着将重污染天气作为突发事件,而只是比照突发事件进行应急管理。
因此,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和加强能力建设等,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方面关系,从组织机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宣传教育、责任追究等方面统筹安排。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红色预警时大型户外活动停办、停课和严格机动车限行措施
记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负责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大气重污染程度、缩短重污染持续时间,从而实现对公众健康的保护。但是不能过于依赖和夸大其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方面的作用。不能单靠应急预案解决污染的所有问题。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机理极为复杂,污染物来源、迁移扩散规律尚不完全清楚,大气污染的根本问题还是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这些日常防控措施来解决。
记者:霾预警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有什么区别?
负责人:霾预警属于气象部门的预警体系。虽然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以及重污染程度是否缓解都需要依托气象因素,但是空气重污染程度的判断很复杂,与污染物排放与积累也有一定关系。霾本身强度与其造成的空气重污染不是完全同步的等量递进关系。霾预警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信息不同,发布条件也不相同。
记者:重污染天气的预报和预警是什么关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重污染天气的预报是技术层面的行为,预警是行政层面的行为。从目前各地出台的应急预案内容来看,预警分级大致相同,相应措施基本一致。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当发布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时,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分级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停产、限产、限排,燃煤替代,机动车限行,场地扬尘管控,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管制等。当发布红色预警时,统筹安排社会资源,为强化强制性减排措施和采取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措施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影响。
一般来说,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措施都包括大型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和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但是各地因为实际情况不同,相应措施的侧重点也不同。强制性减排措施要在科学测算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保证各项措施能用、管用。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责任
记者:怎样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
负责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尤其是持续严重污染等情形进行具体规定,可以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到位等方面进行考虑。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组织、环保等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