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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作者:顾瑞珍、余晓洁责任编辑:王亚花2013-10-22 04:00

  新增加大环保财政投入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针对目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的任务繁重,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草案明确,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引入“按日计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草案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环保法修订案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造成污染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三审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明确,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考核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评价的重要依据 

  草案规定,环境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放在考核的突出位置,加强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考核。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记者顾瑞珍、余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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