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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山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军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依法保障国防运输“一路绿灯”


■本报特约通讯员 刘笃超 王 涛

5月13日,在山东省青岛市某承担国防运输任务企业的会议室内,山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北部战区海军某部、该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国防运输战略合作协议》。据悉,这是该省交通战备办公室协调军地双方依法保障国防运输的一个具体办法。

挖掘地方优质资源、保障国防交通运输,是交通战备部门的重要职能使命。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运输。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

依据法律规定,山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遴选热爱国防事业、具有雄厚实力、模范遵规守纪的大型企业担负国防运输任务。他们依托这些企业,以退役军人为骨干,组建成立一定规模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

“我们结合执行任务和训练演练,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政治教育、国防教育和保密教育,不断夯实他们遂行急难险重任务的思想基础。”山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二级调研员许艳介绍,保障工作中,他们形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每次组织开展国防运输行动,地方驾驶人员中正式党员必须在5名以上,通过成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确保万无一失。与此同时,山东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结合军地业务骨干集训、上门询问部队需求、召开军地联席会议等时机,大力宣传国防交通法规相关内容,详细介绍该省承担国防运输任务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加强专业保障队伍的一系列措施。

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经过一番宣传引导,驻鲁部队运输投送部门工作人员纷纷找上门来,要求今后与该办联合组织国防运输。特别是随着部队实战化演训的深入推进,向各级交通战备部门提报运输需求的驻军部队越来越多。考虑到一事一协调比较繁琐,该办想出了与部队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的办法。

最先签订合作协议的武警某部尝到了甜头。该部运输投送部门负责人告诉笔者,与交通战备部门合作,不仅前期对接效率高,而且运输过程“一路绿灯”、快捷迅速,运输车队统一设置国防交通标志,无论是高速路口,还是港口码头,都优先通行。

刚刚签订合作协议的北部战区海军某部运输投送部门负责人谈到,部队自行依托市场寻找运输力量,不仅周期长、效率低,而且风险大、不托底。这次交通战备部门帮了一个大忙,他们可以腾出更多时间精力投入练兵备战。

上图:山东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依托平板拖车,保障某部装备转场训练。刘笃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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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运输相关法律规定

1、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义务。

2、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3、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运输。

7、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

8、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10、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孙炜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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