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动员 PDF版下载

解放军报客户端

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从拒服兵役受惩处说起


■陈 震 李 鹏

“治军之要,尤在赏罚严明。”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兵役法,在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制度、完善退役安置政策的同时,对涉及拒服兵役行为的惩处也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兵役法规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军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兵役工作在强调法规约束性、执行严肃性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启发公民自觉。宪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新修订的兵役法将“彰显服役光荣”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并强调“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我国在2001年4月就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法,迄今已逾20年。

这一点,与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改进兵员动员工作的做法一脉相承、高度契合。党从早期的军事活动开始,就明确废除旧军队的陈规恶习,注重采取政治教育、思想感化等方式处理逃兵问题。这种建立在从军者自觉自愿基础上、顺应社会进步潮流的惩处政策,对于壮大武装力量、夺取革命胜利以及和平时期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27年“八七会议”上,党就明确提出:“创造新的革命军队,不要有雇佣的性质,而要开始于志愿兵的征调,渐进于义务的征兵制,建立工农的革命军。”建军之初就确立的先进兵役制度,奠定了我军在逃兵惩处问题上注重源头治理、注重启发自觉的政策基调。

1929年古田会议分决议《废止肉刑问题》中,明确宣布废除枪毙逃兵和肉刑制度,改为运用政治教育来感化逃兵归队。长征期间,红军各部队普遍开展反掉队活动,说明掉队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并发动身体强壮的同志帮助体弱者扛枪、背行李。

抗战爆发后,党领导开辟敌后战场,一些抗日根据地部队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度因组织不纯、成分复杂而出现逃兵现象。针对这种状况,党一面规范兵员动员程序,一面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使根据地呈现“母亲叫儿打东洋,妻子送郎上战场”的热烈局面,逃兵现象大为减少。

比如,发源于延安的“街头诗运动”就对揭露日军罪行、鼓舞人民斗志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一首诗写道:“假使我们不去打仗,敌人用刺刀杀死了我们,还要用手指着我们骨头说:看,这是奴隶!”类似富有成效的动员工作,激发起广大青年的参军杀敌热情。

解放战争期间,一些解放区的个别地方针对士兵开小差现象,采取了没收财产、清算家属的惩处,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影响了归队工作。为此,1947年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先后下发《关于归队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正确对待逃亡人员和开展归队运动的指示》,对逃兵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方法进行明确。

比如,太行五专署在逃亡战士经多次动员仍不愿归队时规定,“应停止对他的一切优待,退还多分配给他的斗争果实及回家后多优待他的粮食,应取消他的光荣称号,不能在村担任工作”,较好地把握了处理问题的分寸。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军队采取算血债、挖苦根,讲任务、说责任等贴近群众的教育方法,引导战士开展自我教育,收到良好效果。抗美援朝战争中,针对美军“利用志愿军战士婚姻、家庭问题诱导其思乡恋家情绪,利用志愿军生活困难、缺衣少穿涣散战士的斗志,蛊惑投敌变节”的企图,志愿军没有回避,而是将敌人的企图和阴谋在基层官兵中公开,据此组织开展现场辨析,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揭露了敌人的险恶用心,坚定了广大官兵必胜的信心。

回顾革命战争年代我党我军处理逃兵现象、改进兵员动员工作的历史,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做好新时代兵役工作,既需要依法依规对拒绝、逃避兵役人员作出相应惩处,及时破解一些地方存在的拒服兵役“没人管、没法管”,适龄青年“不服管、不怕管”的难题,维护国家兵役工作的严肃性;又需要深入落实全民国防教育,筑牢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长城”,使依法服兵役成为适龄青年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让拒绝、逃避兵役的现象失去土壤、遭到唾弃、降至最少。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国防动员系)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