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为维护军服专用性严肃性,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军队形象,加强社会治理,今年7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政法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8家军地单位,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军服专项行动。
近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需能源局相关领导就此次军地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军服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此次军地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军服专项行动覆盖面之广、力度之大、延续性之强,前所未有,请谈一谈为什么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答:作为军队特殊的装备,军服具有政治方面的象征功能、军事方面的识别功能、军人生存方面的防护功能,与官兵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代表和体现着军威国威,政治、军事意义重大。乱穿乱用军服,平时将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战时将会给敌方人员军事渗透带来便利,严重影响国防军事安全。近年来,网络上经常出现买卖军服、假军人骗财骗色,保安、劳务工作者身穿迷彩服或仿制迷彩服等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军队和军人形象。军地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军服专项行动,是维护军服专用性和严肃性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净化网络营销环境、严格军服穿着使用、强化军服法规意识,对加强社会治理和促进安全稳定、营造拥军爱国和崇尚荣誉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问:非法制售军服从哪里来?
答:非法制售军服主要有3类:第一类是军服承制企业超合同生产的军服,市场上称“正品”;第二类是服装企业生产的军服仿制品,称为“仿品”;第三类是价格低廉、质量较差的“假货”。购买“正品”的主要是军迷、军服收藏爱好者以及别有用心的可疑人员,购买“仿品”的大部分是体力劳动人员,当作工作服使用,购买“假货”的主要是部分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作为培训服装,一次性使用。
问:军服使用管理的形势如何?
答:从历年情况看,军服使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仍然存在非法生产军服及其仿制品的问题。军服承制企业计划外生产军服的情况逐渐杜绝,但其他服装生产厂家违规生产军服仿制品的情况还比较普通。二是非法销售军服及仿制品的情况仍然存在。通过整治,市场上公开销售军服的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通过网上途径销售的情况仍然没有杜绝。三是有些商户仍在非法使用“军需”“军品”等用语做招牌。部分地区监管不到位,仍有地方人员将仿制军服作为劳保用品。四是非法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饭店、影楼、婚庆公司、娱乐场所等利用军服及其仿制品作为经营道具招揽顾客的问题仍然存在。五是个人违规穿着军服仍然比较普遍。社会上从事劳动作业的人员,学生军训、企业团建也有穿着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的问题,为博眼球穿着假冒仿制军服拍视频、开直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可以说,非法制售军服既有顽瘴痼疾也有全新情况,向打击整治活动提出了新挑战。
问:当前加强军服管理工作,采取了哪些手段?
答:为有效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净化网络交易平台,营造严格管控的社会氛围,军地相关部门彼此沟通协调,主要采取了以下行动:一是开展军地对接协调。组织军地相关部门召开军服管理工作任务对接协调会,明确军地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完善工作对接协作渠道,促进军服管理落地落实。二是约谈相关网络平台。结合网上问题清查,军地联合约谈多家电商平台,通报清查情况,对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提出明确要求,督导电商平台加强运营监管,清理违法违规卖家,下架相关涉军商品。三是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清网络、查大案、打源头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军地联合打击违法制售军服专项行动,梳理清查网上非法仿制销售、营销宣传问题线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军服等违规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四是开展宣传报道。各级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展板等传统宣传渠道和抖音、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严管严控社会氛围。
问: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有哪些?
答:为切实遏制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军服的行为,维护军服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我们针对非法制售军服的各环节展开检查。
一是查企业,防非法加工。有针对性地对服装企业进行专项巡查,重点检查签订军服生产合同的企业有无超合同生产。二是查商户,防违法销售。以网上交易平台和服装、劳保用品经营户为重点对象,检查有无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的行为。三是查招牌,防虚假宣传。对户外广告、店铺招牌、橱窗广告等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店铺招牌是否包含部队番号及“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四是查场所,防非法使用。对娱乐场所、饭店重点检查有无穿着军服表演、宣传等行为,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规穿着的军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广电部门对文艺演出、影视作品中军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军服管理规定、有损军人形象的进行责令整改,合格后方能上映。五是查个人,防违规穿着。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军服。由军队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穿着军服行为进行检查纠察,对穿着军服的普通民众应进行必要的劝诫,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对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利用军服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的问题交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问:在行动中,军地8部门分别做了哪些工作?
答: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军地职能机构各负其责,彼此配合。其中,军队后勤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军服及其仿制品鉴定,强化被装仓库和物资管理,严格落实收旧规定要求,督导军服生产企业,严禁超合同任务组织生产、违规处理军服和军服残次品。军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军服穿着情况检查、纠察,教育引导部队官兵自觉遵守条令条例等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军服穿着规定要求。军队政法部门主要负责搜集涉及军服违法犯罪线索,查处军队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服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协调涉及军服的大案要案侦办,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国防动员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军地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军服专项行动的牵头协调和情况梳理汇总,统筹所属后勤、管理、政法等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相关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行为,对穿着军服及其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军服及其仿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电商平台组织开展约谈,督促电商平台强化合规审核,及时清理下架违法违规商品,清理整治使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开展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问题。广播电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军服的法规常识宣传教育,报道相关打击行动,会同军队宣传主管部门,审查电视剧和网络影视剧等影像作品,监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处理违规穿着使用军服问题。网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军服专项行动的网上宣传和舆情调控管控,根据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清理违法违规信息,依法查处相关网站平台、账号。各部门形成合力,封堵非法制售军服漏洞,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问: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好军服管理工作?
答:下一步工作将严格按照《军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管理军服。一是从严管理现行军服,对部队现行装备的军服,特别是外观制式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同时禁止使用曾经装备的制式军服从事经营活动。二是突出打击重点,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造成社会上滥用军服的源头,将把非法生产、销售军服作为重点,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着手加强军服管理。三是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军服管理条例》明确了军地有关部门在军服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规范了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步骤要求,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将进一步加强军地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进军服管理工作深化落实。计划从明年起,每年部署开展军地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努力形成联管联动、打防一体的工作格局。
☞相关链接
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军服管理条例》摘录
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六十六条
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三十九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军用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十一条
(高 垒、李 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