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振芳、记者熊永岭报道:11月27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通过立法进一步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领导介绍。山东是革命老区,不仅有1600余处不可移动、9.4万多件可移动革命文物,还铸就了沂蒙精神等宝贵精神财富。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视察时,把沂蒙精神的特质高度概括为“水乳交融、生死与共”,并要求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山东军民牢记习主席嘱托,出台《关于大力弘扬沂蒙精神的意见》,建设沂蒙、胶东、渤海、鲁西4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大力保护传承红色文化。
管长远、最有力的保护传承,是将其上升为法律。今年初,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对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专项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法规草案,并最终获得通过。
“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时效,法规结合山东红色工作实际需要,创设两项保护制度,适用于包括相关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在内的所有红色文化遗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进入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获得重点保护;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并压实其保护和管理职责。
为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识,《条例》创造性地将每年7月定为山东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建立重点群体开展红色文化教育机制,要求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大中小学生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举行同样的活动,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调动各地积极性,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中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不如期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