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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用法治力量传承红色记忆


■崔 浩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通过立法形式加大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力度。据不完全统计,自福建省龙岩市颁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后,目前已有山东滨州、江西吉安、广东汕尾等10多个地级市通过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为实体保护和精神传承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唤起了全社会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重视,让许多尘封已久的红色记忆重回公众视野。

红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底色。红色文化遗存承载着激情燃烧的岁月,铭刻着革命先辈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英勇奋斗的光辉历程,蕴含着艰苦奋斗、不屈不挠、一往无前、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缅怀先烈、陶冶情操的精神家园。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各地红色文化遗存大多分布在边远山区、穷困市县、偏僻乡村,点多面广,规模和体量较小,长期以来存在着保护对象难确定、保护手段难整合、保护资金难到位和认证标准不统一、基础设施落后、缺乏科学规划、保护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法治化轨道。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大最重要的规矩。随着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规相继出台、成龙配套,必将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性循环。对各级政府而言,挖掘、整理、维护红色文化遗存,发挥红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就不是可办可不办的问题,而是应该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然流失、人为破坏;对社会公众来说,在“红色记忆”活化中见物、见人、见精神,由此对红色文化遗存更加敬畏、保护更加自觉。特别是让那些肆意歪曲、随意贬损、恶意丑化红色文化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既是守护红色文化的“风向标”,也是红色文化遗存的“护身符”。

保下来只是“上篇文章”,用起来才是“终极目标”。红色文化遗存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计划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要以保护和开发利用为中心,多措并举推进“红色立法”研究走深走实走远。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厘清管理机制、协调各部门工作,逐步迈进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另一方面,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让具体的管理者以更高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参与进来,迈开内容经典化、形式多样化、推广市场化的新路子,不断推出红色底蕴深厚、时代气息鲜明、深受人们喜爱、教育作用明显的独特产品和独有品牌,即使只是一间院落、一栋房屋、一孔窑洞、一座庙宇,也要匠心打造成辐射真理之光、传递初心的大课堂,使红色文化融入百姓生活,在越来越多的参观者心中扎根,在广袤大地上传播、传承,永远焕发勃勃生机。

保护遗存,憧憬未来。红色文化遗存见证了历史的风云际会,参与了民族记忆的宏大书写,也为国家精神的生成和建构贡献过巨大的力量。从这些革命精神的源头汲取攻坚克难的勇气和不断前进的动力,走好当代人的长征路,让法治的阳光普照红色文化遗存的深邃考量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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