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博物馆近期介绍明朝迁都历史的展览《从南京到北京》中,展出了明朝年间制造的火药匙。这种为火炮装填火药的量具,每个都刻着生产时间、重量等信息,表明明朝军事手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已达到相当程度。明朝为保障武器装备标准化生产,主要采取3方面措施。
完备的管理机构。明朝建立初期,在中央尚未建立统一武器制造机构的情况下,允许各地卫所自造武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朝工部虞衡清吏司下设立军器局和鞍辔局,负责武器装备制造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地制造武器特别是火器的控制。此后,明朝在内府下设兵仗局,同样负责武器生产。至此,明朝中央武器制造分属工部和内府两个系统。
军器局和兵仗局设立后,明朝对各地卫所自造武器尤其是火器的管理日益严格。然而,明朝中期后,由于边患和各地叛乱日趋严重,明朝于正统十四年(公元1449年),允许各地卫所自造铜炮、手铳等火器,但开工前需得到朝廷批准。
目前出土明朝武器上的文字可反映出明朝负责武器制造机构的变化。1971年出土于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的洪武年间火铳,铳身刻有“凤阳行府监造官镇抚孙英教匠谢阿佛军匠华孝顺……三斤半”的字样;1964年出土于河北省赤城地区的火铳,上刻有“天字陆万玖千贰百肆拾壹号”的文字。可见,明初各地卫所在制造火器方面尚有较大自主权;最迟至建文时期,明朝已对火器以“天”字为首进行统一编号,这是明朝武器制造管理机构、机制日臻完善的重要标志。
强化对生产者管理。明朝继承元朝匠籍制度,将手工业者编入匠籍。然而,军匠属于军籍,专门负责武器、军装、仪仗等的制造和修理工作。明太祖朱元璋又规定各都司卫所不善征战的军士改习匠艺,成为明初军匠的又一主要来源。军匠的管理主要由武功三卫和锦衣卫南镇抚司负责。
除军匠外,属于匠籍的手工业者有时也参与武器制造工作。明朝规定,各地被划入匠籍的匠户需定期赴京服役,即“轮班匠”,服役期限从一年一班到五年一班不等。
明朝也注重对相关人才的招募和培养。一是收充幼匠,为克服军匠逃亡、老病等导致的减员问题,明朝收充幼匠,从小培养其相关手艺。二是雇募军匠,由于军匠逃亡和商品经济发展,军匠“不谙匠艺”日趋严重,而社会上出现许多手艺高超的匠人,因此明朝雇募军匠的现象日益普遍。
严格制造流程和赏罚措施。首先,明朝对武器生产有严格流程设计,要求生产者严格遵守,不得私自更改。同时,明朝还严格把关武器质量。如朝廷每5年派遣巡按御史检查各地卫所武器制造情况;对各地卫所生产的火器,也需同兵仗局样品进行试验比对,不合格者即令重造。此外,明朝十分注意武器制造流程保密,规定“密切关防,不许漏泄式样,违者重罪”。
其次,明朝对在武器装备研制方面有创新贡献的军匠进行奖励。如嘉靖年间(公元1522年至1566年),军匠冯经创制可同时发射多支箭的双矢弩和三矢弩,得到皇帝嘉奖。
最后,明王朝还制定严厉法律,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明会典》规定:“成造军器不如法者,各笞五十”。同时,明朝武器上刻有生产单位、重量和生产时间等信息,目的就是在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快速锁定生产者,进行相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