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曾说过:“整个战争艺术的秘密,就是使你自己成为交通线的主人。”现代战争实践证明,民用船舶是组成交通线的重要环节,是军事行动中开展大批量、远距离运输的重要依托。我国每年新造民船和民船拥有量位居世界前列,民船保障部队行动的潜力十分巨大。但长期以来,民船担负军事运输的任务量小、运输距离近,潜力转化较为有限。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运用现有法律规定推动民船动员走深走实。
根据法规权威性特点,建立高效运转的领导指挥体系。建立领导指挥体系,是开展包括民船动员在内的动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民船动员涉及军地双方、协调任务较重,建立领导指挥体系,必须以相关法规为依据,确保领导指挥活动的权威高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规,对政府、军队中的相应机构及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相关机构人员应对号入座、理清责任,确保民船动员工作在规范化轨道上运行。比如,在遇到军地双方管辖权力交叉、空白及矛盾问题时,应由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会商机制,经协商研究后提出解决方案、对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问题的具体解决。
再比如,针对战时或平时特殊情况下的动员行动,法律规定由国家和担负动员任务的地方,根据需要组建由党政军领导主持、地方和同级军事机关有关人员参加的军地联合指挥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全民参与、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基本原则,统筹调控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其中,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和物资。
根据法规稳定性特点,积蓄千帆竞发的雄厚潜力。民船动员重在平时准备,只有平时准备得好,战时才能用得上。而要做好平时准备工作,离不开稳定而持续的政策作保障。动员部门应根据法规稳定性强的特点,依法依规向政府部门提好建议,防止和克服“一个将军一个令”现象的发生。
比如,应协调各级政府将民用运力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常态化开展民用运力的军事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防止遇有情况“临时抱佛脚”;还比如,应立足当地实际,着眼未来需求,对民船运输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努力形成陆海对接、河海联运的局面,防止“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形不成保障合力。
根据法规强制性特点,树立有功则奖有过则罚的鲜明导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国防法规能否落实、落实质量高低,关乎战争胜败、国家安危,必须强化全社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意识。可参照军事机关和相关部门惩戒适龄青年逃避兵役行为的做法,对违反国防法规的人员,采取纳入当地诚信建设体系给予曝光、进行经济处罚等办法予以惩戒。同时,对在民船动员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激励企业和个人踊跃参与军事运输,努力把丰厚的民船动员潜力转化为强大的保障实力。
(作者系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国防动员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