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舰艇命名规则,你知道吗

来源:当代海军作者:振葆责任编辑:姚远
2015-08-25 08:38

(九)舰艇中文命名的具体规定

“泰州”舰副炮射击

巡洋舰以上:由国务院特别命名;

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如:“宁波”号驱逐舰;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命名。如:“东莞”号护卫舰;

综合补给舰:以“湖泊”命名。如:“千岛湖”号补给舰;

弹道导弹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列号命名。如“长征”6号;

攻击型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如:“长征”4号;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如:“远征”23号;

常规鱼雷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如:“长城”18号;

扫雷舰:以“州”或“县”命名。如“鹤山”号、“霍邱”号扫雷舰;

猎潜艇、护卫艇:以“县”命名。如“南海”号、“番禺”号护卫艇;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以“山”命名。如:“井冈山”号登陆舰;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如:“黄河”号登陆舰;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以人名命名。如:“郑和”号远洋综合训练舰;

辅助舰船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北油”、“东标”等),再加序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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