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舰艇中文命名的具体规定
“泰州”舰副炮射击
巡洋舰以上:由国务院特别命名;
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如:“宁波”号驱逐舰;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命名。如:“东莞”号护卫舰;
综合补给舰:以“湖泊”命名。如:“千岛湖”号补给舰;
弹道导弹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列号命名。如“长征”6号;
攻击型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如:“长征”4号;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如:“远征”23号;
常规鱼雷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如:“长城”18号;
扫雷舰:以“州”或“县”命名。如“鹤山”号、“霍邱”号扫雷舰;
猎潜艇、护卫艇:以“县”命名。如“南海”号、“番禺”号护卫艇;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以“山”命名。如:“井冈山”号登陆舰;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如:“黄河”号登陆舰;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以人名命名。如:“郑和”号远洋综合训练舰;
辅助舰船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北油”、“东标”等),再加序号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