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nCoV与SARS-CoV、MERS-CoV同为β-冠状病毒属,与SARS-CoV基因组的相似度高达85%。最新报道2019-nCoV感染病死率为11%。鉴于该病传染性强,有一定致死率,2020年1月中国将此病列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研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裂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国家卫健委防控方案(第四版)
七.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各类治疗,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仍考虑疑似病例,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呼吸道或血液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同时尽快将疑似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即便常见呼吸道病原检测阳性,也建议及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八.治疗
(一)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确定治疗场所。
1.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
2.危重型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的通知》
七.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湖北以外省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仍考虑疑似病例,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同时在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立即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即便常见呼吸道病原检测阳性,也建议及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八.治疗
(一)根据病情严重程度确定治疗场所。
1.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
2.危重型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目录
基本概念
防控对象
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母亲的新生儿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高危新生儿
防控病区
新生儿隔离留观病室
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
新生儿隔离诊治病区
防护等级
二级防护
三级防护
疑似/确诊新冠感染母亲新生儿防控程序
项目原则:
产房处置
收容原则
转运管理
居家防护
病房防护
基本概念 — 防控对象
一.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母亲的新生儿:甄别母亲。
(一) 疑似病例
1.流行病学史
(1) 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地区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 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 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冠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2.临床表现
(1)发热;
(2)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
(3) 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高危新生儿。甄别母亲和新生儿。
母亲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部分流行病学史或临床表现、但不够疑似病例诊断条件的产房(手术室)新生儿;
或具异常流行病学史的非产房(手术室)新生儿。
基本概念 — 防控病区
一.防控病区:单独区域、有效隔离、医疗安全
1.新生儿隔离留观病室:
有产科或新生儿专业的医疗机构。疑似感染产妇的一般情况良好新生儿隔离观察与护理。
2.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
有NICU的医疗机构。疑似/确诊感染产妇新生儿的隔离观察救治。不低于Ⅱ级B等新生儿病房标准。
3.新生儿隔离诊治病区:
有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医护服务的新冠感染防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疑似/确诊产妇分娩的重症新生儿以及疑似/确诊感染的新生儿。不低于Ⅲ级A等NICU标准。
依据国家卫健委防控方案(第四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基本概念 — 防护等级
1.二级防护
穿戴一次性工作帽、防护眼镜(防雾型)、医用防护口(N95)、防护服或工作服、(白大褂)外套一次性防护服和一次性乳胶手套,穿一次性鞋套。
2.三级防护
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全面性呼吸防护琪或正压式头套、医用防护口罩(N95)、防护服或工作服、(白大褂)外套一次性防护服和一次性乳胶手套,穿一次性鞋套。
疑似/确诊新冠感染母亲新生儿防控程序
总原则:
遵章循法
科学防控
严防死守
无缝阻隔
项目原则 — 产时处置
疑似/确诊2019-n CoV感染产妇分娩
产科应提前不少于30min通知新生儿科医生。
1.疑似感染产妇产房(手术室)分娩新生儿的管理:二级防护措施。娩出的新生儿视新生儿一般情况转入新生儿隔离留观病室或隔离观察病区。
2.确诊感染产妇产房(手术室)分娩新生儿的管理:三级防护措施。娩出的新生儿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
3.建议新生儿娩出后不必进行脐带挤压或脐带延迟结扎。
项目原则 — 收容原则
1.新生儿母亲疑似感染
病理新生儿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如新生儿一般情况好,可转入隔离留观病室;随后产妇连续2次核酸监测阴性(间隔1d),可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阳性,新生儿转入隔离观察病区。
2.疑似/确诊感染产妇重症新生儿
及时转至定点医院新生儿隔离诊治病区。
3.疑似/确诊感染产妇新生儿
转入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诊治病区后,隔离观察/诊治期限需14d以上,达此期限一般情况良好者,若母亲解除隔离患儿亦可解除隔离。
建议常规采集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等标本行核酸检测。
项目原则 — 转运管理
(一)疑似/确诊感染产妇所分娩新生儿,或疑似/确诊2019-n CoV感染新生儿的转运, 执行“2019-n CoV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
1.院内转运:建议使用婴儿暖箱。转运前计划好专用通道,可能接触到的人员、转运的工作人员、电梯员等,事先做好防护措施。转运后专用转运通道应严格消毒处置。
2.院间转运:(1)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备新生儿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使用专业转运车辆和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转运。(2)转运实施流程:①医护和司机穿/戴防护物品。②车至医疗机构接患儿。③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④车辆及设备消毒。⑤医护和司机脱/摘防护物品。
(二) 感染流行期, 非n CoV感染相关重症新生儿转诊,需要遵循医学防护程序
1.转运前,转运调度机构与转出医疗机构详细沟通,询问拟转运患儿家庭流行病学史;方可转运;如上述病史阳性,需要按照本建议第三款收容原则和第四款第(一)条处理。特别关注患儿家属中公共服务从业者病史。
2.转运仅限1名家长随行。对拟随行家属进行n CoV感染流行病学及病史排查,测量实时体温,填写分检表,无异常者方可成行。
3.转运车辆和转运人员须穿戴工作服和口罩,车械定时消毒,不捎带无关人员,不在人员密集区域逗留。
项目原则 — 模糊地带(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高危的重症新生儿
感染高危的重症新生儿,经评估需要转运者,建议转出机构产前核实高危母亲密切接触者新冠感染相关信息、检验外周血常规和测量体温,转至隔离留观病室,原则上隔离观察14天。此期间,若母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则新生儿转至隔离病区;若母亲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新生儿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阴性(间隔1天))则可解除隔离。
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母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高危的非重症新生儿原则上留拟转出医院隔离观察、诊治。上级医院指定专家视频会诊。
项目原则 — 新生儿居家护理
1.保持居室通风,生活用品实行专人专用,单独洗涤消毒处理。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
2.家庭观察:记录每天早晚1次体温;记录喂养及呼吸情况。若出现发热或反应吃奶差、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定点医院就诊。
3.家庭物品预防性消毒:台面、婴儿床等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250~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然后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地面每天用含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日常的织物(如毛巾、衣物、被罩等)用含有效氯250~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1 h,或煮沸15min消毒。对耐热的物品,如奶瓶、奶嘴等可煮沸15 min。
项目原则 — 病房防护
1.开展全员培训:熟练掌握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储备防护物资。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佩戴口罩以及手卫生。
2.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合理排班避免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主动健康监测登记。加强感染监测。
3.加强感染暴发管理:发现疑似/确诊患儿时,应当在2h内上报信息。严格落实感控规章制度,感染暴发的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4.做好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儿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处理患儿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严格终末消毒。疑似/确诊患儿死亡的,对尸体按“医疗机构内2019-nCoV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进行处理。
5.新生儿入院时必须进行分诊,询问并记录家庭及围产相关接触史。医务人员将诊疗操作集束化。使用辅助通气的疑似病例加用头罩,头罩内放置负压吸引管,呼吸机出气端连接过滤器并接入负压吸引器,吸痰时使用密闭吸痰管。用于人工通气的复苏囊连接过滤装置。
为疑似/确诊患儿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
(1)采取空气隔离措施;
(2)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
(3)眼部防护(如护目镜或面罩);
(4)穿防体液渗入的长袖隔离衣,戴手套;
(5)操作应当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
(6)房间中人数限制在患儿所需护理和支持的最低数量。
6.对疑似感染患儿,如无细菌感染依据,不应使用抗生素。
7.加强家长教育:感染流行期间,暂停新生儿病房探视和送母乳或捐赠母乳等事宜。特殊情况需要签署告知书或需要办理出院的家长,须经医院统一检测排查后方可,且仅允许1名家长接触医务人员。
说明
1.由于目前尚未有2019-nCoV感染新生儿的病例报告和诊治经验,故本建议未涉及“新生儿2019-nCoV感染”临床诊治的内容,且防范措施内容也会不断更新,进一步完善。
2.建议新生儿科医务人员在实践中注意采集完整的临床资料,供分析研究2019-nCoV与新生儿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和机制,争取掌握新生儿科2019-nCoV感染防控的主动权。
(封志纯 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八一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