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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跨越:西藏民主改革60年

来源:新华网 发布:2019-03-27 1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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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

西藏地处地球第三极核心区。保护好西藏高原生态环境,对于保障全球生态平衡有着重要战略意义。多年来,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始终把保护好高原生态环境视为头等大事,持续推进有关工作。

——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旧西藏,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基本处于被动适应自然条件和对自然资源的单向索取状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凸显出来。对此,从中央政府到西藏自治区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早在1975年,西藏自治区就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3年正式成立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此后,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西藏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目前,西藏陆续出台《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并相继出台了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指导意见,如《关于建设美丽西藏的意见》《关于着力构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为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退耕(牧)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等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国土绿化的决定》,对易造林地区按照“人均5棵树,消除无树户、消除无树村”的目标,大力推进全民植树。

——生态保护区面积不断扩大

自1988年建立第一个珠峰自然保护区以来,西藏已建立47个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级11个),保护区总面积41.22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4.35%;建立了22个生态功能保护区(国家级1个),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转移支付县达36个;建立了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9个国家森林公园、22处国家湿地公园以及3个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持续加大投入,对生态保护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实施生态补偿。2001年以来累计兑现森林、草原、湿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各类生态效益补偿资金316亿元。

——生物多样性持续恢复

西藏先后实施了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工程和“两江四河”(雅鲁藏布江、怒江、拉萨河、年楚河、雅砻河、狮泉河)流域造林绿化工程,生态保育效果显著。目前,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2.14%,森林面积1602.42万公顷(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森林蓄积量22.83亿立方米;全区天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45.9%,天然草原面积8893.33万公顷,湿地652.9万公顷。西藏有141种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96种西藏特有动物物种、855种西藏特有植物物种、22种西藏特有鸟类物种,重要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全区藏羚羊由20世纪90年代6万余只恢复到目前的20万余只,藏野驴由5万多头恢复到8万多头,黑颈鹤由3000余只发展到8000余只,野牦牛由7000余头上升到10000头左右。

——人居环境显著改善

西藏持续实施了流域综合治理、农村与城镇人居环境改善、工矿污染防控等系列环境保护工程,组织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综合治理,积极开展那曲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有效保护了西藏的碧水蓝天。西藏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在全国率先建设了江河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了对纳木措、羊卓雍措等重点湖泊流域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国家支持下,西藏不断推进美丽宜居城镇建设,进一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区共建成106座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89座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241.9吨/日,转运垃圾471.3吨/日;城镇污水处理厂16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7.4万吨/日,配套污水管网长度达903.42公里,县城及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91.38%,县城及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1.1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强城乡社区绿化美化,着力解决垃圾分类处理、噪音污染处理、污水排水、秸秆焚烧等问题。2010年以来共安排资金60.35亿元,开展6223个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了环境质量。目前,西藏主要江河湖泊基本处于天然状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5.7%。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7.5%,珠穆朗玛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在优良状态,达到一级标准。

八、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西藏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经过民主改革,西藏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恢复宗教的本来面目。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和睦。

——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目前,西藏有宗教活动场所1787处,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12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按照自己的宗教传统进行宗教活动。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诵经、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西藏自治区成功举办了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坐床20周年庆典、时轮金刚灌顶法会等大型佛事活动。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完成对藏文大藏经的校勘出版,印制《甘珠尔》大藏经供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

——活佛转世有序传承

活佛转世制度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信仰和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2007年,国家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0年,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完成了第七世热振活佛的坐床。2010年,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金瓶掣签认定,完成了六世德珠活佛的认定和坐床。截至2018年,已有91位新转世活佛按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得到批准认定。

——宗教人士培养不断规范

不断完善藏传佛教僧人学经制度。西藏自治区制定出台《办好西藏佛学院分院的意见》《西藏佛学院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建有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作为藏传佛教高级宗教人才培养基地,系统招收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2011年11月,投资逾亿元新修建的西藏自治区佛学院正式落成并开院。2005年开始,每年在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举行藏传佛教“拓然巴”高级学衔考试和授予仪式,在大昭寺和拉萨三大寺进行格西“拉让巴”学位考试。截至2018年,西藏自治区已有117名学经僧人获得了格西“拉让巴”学位,68名僧人获得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拓然巴”高级学衔。

——寺庙和僧人权利得到保障

寺庙得到维修和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4亿多元对西藏文物和重点寺庙进行了大规模维修。同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中小型寺庙维修保护。西藏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保留和发展,现有布达拉宫印经院等传统印经院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明显改善。全区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实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全覆盖,每年免费为僧尼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全区寺庙僧舍维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宗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

国家和西藏自治区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先后制定《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2017年,国家修订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西藏自治区依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藏传佛教活佛教育培养管理、藏传佛教代表人士教育培养管理、宗教活动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修缮审批管理、西藏佛学院分院管理等多份规范性文件,使西藏自治区宗教工作顶层设计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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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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