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请关注今日《解放军报》的报道——
山东省东阿县判决一起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案件——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依法严惩
■刘云龙 中国国防报记者 熊永岭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2018年3月16日19时许,原山东消防总队聊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东阿县鱼山镇黄胡村一处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大队调派两辆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途中,一辆消防车在王某经营的饭店停车场倒车调头,压坏了一些砖块。王某立即拦在消防车前索要赔偿。消防大队队员李进向王某说明处警紧急未带钱款,并提出先救火后回来赔偿。可王某坚持赔偿后才放行,并叫来十多名亲友对消防人员进行阻拦和围殴。虽然消防车辆后来最终离开现场,但耽误了救火的宝贵时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仅如此,经医疗部门诊断,围殴还导致一名消防员受伤。
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王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充分的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
山东省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一级律师孟宪东告诉记者,《刑法》第368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规定,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阻碍执行职务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3、行为人阻碍执行职务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4、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5、被阻碍执行职务者具有军人身份。本案发生在2018年3月16日,此时消防大队隶属于武警部队,消防员具有军人身份,消防人员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属于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王某明知消防人员执行救火任务,仍以暴力方法阻碍,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已不再是普通的违法行为,而是触犯了《刑法》规定,符合《刑法》第368条规定的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罪的构成要件。东阿县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编辑点评
私域不可危及公利
■郭 琦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体自由不断增加、个性空间得到保护、个人私域受到尊重,是我们都能感受到的社会进步。然而,我们不能忘了,自由与私域都是相对的,不仅必须建立在完成义务基础上,还要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尤其是军人执行任务往往直接关系到国防利益、涉及多数人的安全,因此在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违法处罚上就更加严格。因此,无论是在自家的停车场阻挡执行任务的军人军车,还是因个人原因当兵过程中半路反悔,涉军即成大事、公事,违法必受严厉处罚。
在这里提醒一下,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中的“军人”不仅包括现役官兵,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以军人论。他们在执行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决议、指示、命令所赋予的各项任务时,同样不能受到阻挠。这既是法规的规范,更应成为民众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