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原则渗透到政府行为的所有领域之后,法治的要求又被引入了立法领域。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到2010年年底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此,我国的立法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以法律法规为主干,涉及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全面发展的快车道,人们对法治的期待不仅局限于在司法审判中的个别社会正义的实现,而是要追求整个国家制度层面的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在全面系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对进入新时代应当遵循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作了全新的表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新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被放到了同一个制度平台加以全面和系统地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也适时顺势地升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价值要求,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司法公正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接再厉,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该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从总体上予以提升,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阐述,提出了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大法治实践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中国国情出发等价值要求,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法治改革的一百九十几项措施。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实现了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的全面飞跃,真正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确地处理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全面和系统地勾画了法治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和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