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四十年的深层逻辑

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刘尚希责任编辑:张艺苧
2018-09-20 13:08

2 “机会不均”的风险推动完善国家治理

时间进入到21世纪初期,“家贫国穷”的公共风险已基本消除了,我们国家的综合实力、财政实力大大增强。但新的公共风险愈益凸显出来,各类经济社会主体“机会不均”的问题日益突出,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也迫切需要界定和规范。这就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革,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财政也从“公共财政”转向了“现代财政”,将通过治理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也意味着财政改革从“放权”“分权”走向“治权”。这个过程是叠加的、继起的,也是渐进的。

其一,突破“所有制财政”。经济主体多元化是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维护这个成果要靠财政来实现,即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基于不同所有制而实行不同政策、给予不同待遇的“所有制财政”逻辑。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平等竞争、权利平等,财政就要力求“一碗水端平”。一方面,统一税制,不因所有制不同而税制不同;另一方面,不断硬化国企预算约束,切断“财政脐带”,支持政策上对国企、民企和外企一视同仁。

其二,融合“城市财政”和“农村财政”。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是建立在城乡分治、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基础之上的。与此对应的财政也就分为城乡二元财政,城乡居民按照户籍而给予不同的财政待遇。在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这种二元状态一点一点被突破。自从本世纪初提出“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元财政结构开始走向城乡一体化,以财政平等推动城乡平等。

其三,从单纯的“经济财政”扩展到“民生财政”。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人口大规模流动使中国从“静态社会”快速转变为一个“动态社会”。财政改革就要从庞大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入手来考虑,一系列新挑战要求财政从“地理静态”转向“人口动态”,让“公共服务找人”,而不是让“人去找公共服务”,这样让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得到了保障。

其四,走向“法治财政”。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速,公共权力如何行使也日益成为一个公共风险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设法治财政、民生财政、稳固财政、阳光财政、效率财政,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财政是约束公权的重要制度笼子,不少国家以预算授权来约束各种公权行使的方向、领域和目标。要有效约束公权,建立法治财政,打造好财政这个制度笼子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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