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在美国宪兵的押送下进入法庭受审判
1946年开始的东京审判是历史对日本法西斯侵略罪行的判决。历时2年多的审理,确定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等罪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指出:“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南京市内发生了两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全市约三分之一被毁。……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死的人们计算在内。”⑴那么,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公诉方掌握了哪些证据?对此,长达一千多页的判决书并没有具体说明。前苏联学者H.斯米尔诺夫和E.B.扎伊采夫所著的《东京审判》一书中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证据,仅提到上尉军医梁庭芳的证词和德国外交部档案中德国代表的报告。⑵由于缺少这方面的一手资料,中国学者一般都转引外国学者的论著。实际上,《判决书》早已声明,“本判决书中不可能把全部口头的和书面的证言都写进去。为了充分地描述日军兽行的规模和性质,必须借助法庭庭审笔录。”本文根据美国国家档案馆所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笔录》,以及其他一些资料,就东京审判确认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证据的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同时,驳斥日本少数右翼分子所谓东京审判是“胜者惩罚败者”的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