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决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而奋斗。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军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确保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官兵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读懂改革、吃透改革、投身改革,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科技兴军战略。树立科技是核心战斗力的思想,坚持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瞄准世界军事科技前沿,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加快军队建设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建设创新型人民军队。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方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全面从严治军,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必须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把谋打赢作为最大职责,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 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和军人使命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旅(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四)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 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旅(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仗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武器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除履行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积极发挥骨干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发挥纽带作用。
第二十一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精通本职业务,掌握打仗本领,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七)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八)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
第三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掌握所属主战武器装备战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官兵,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保障工作;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