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浙江如何帮扶就业创业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责任编辑:姬彩红
2019-08-07 15:44

编者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政策文件,送上一份拥军优属“大礼包”。本文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读者了解。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请注意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请注意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随军家属,请注意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残疾军人,请注意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可询当地税务部门。

延伸阅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有如下规定:

“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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