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办公场所,作战指挥场所,情报、通信、机要中心,武器弹药库、洞(机)库、油库,作战工程等不适宜开放的部位,以及实弹投掷和军事演习等不宜公开的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军营开放单位应当根据军营容纳能力,会同驻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每年12月份拟制下一年度军营开放计划,明确开放时间、规模、区域、内容和组织方法。军营开放计划应当征求军级以上单位保密、保卫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师、旅、团级军营开放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审批;营、连级军营开放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军级单位审批,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备案。
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每年年底汇总所属单位军营开放计划,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军营开放应当严格按照军营开放计划实施。军营开放计划的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 开展军营开放活动,应当严密做好保密工作,事先拟定保密方案,开展必要的防护伪装,采取针对性技术管控措施,加强对参观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醒,参观活动结束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军营开放单位应当会同省军区系统协调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参观人员,并组织对参观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军营开放单位及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军营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官兵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和防间保密教育,严密组织对重要军事设施、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确保开放活动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 开展军营开放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利用现有条件组织实施。确有必要的经费开支,应当纳入经费预算保障。
第十五条 军营开放活动涉及兵力调动的事项,按照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海外部队、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军营开放,以及对外开放单位执行迎外任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开放工作,按照本办法关于军兵种部队军营开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